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须知

2018-03-03

申领居民身份证


本市居民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可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具体申领事项:


(一)受理部门:申领人户口所在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二)办理要求:由本人携带如下资料办理:1.户口簿;2.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


(三)收费标准:免费。


二、换领居民身份证


本市居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一)因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等)变更的;


(二)居民身份证证件损坏的;


(三)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


具体换领事项:


(一)受理部门: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的,由户口所在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符合第(二)、(三)项条件的,由任一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受理。


(二)办理要求。由本人携带如下资料办理:1.户口簿;2.原居民身份证;3.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对于16周岁及以上人员,2年内在本市再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相貌无明显变化的免提交相片回执)。属有效期满换证的应在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二个月办理换证手续。


(三)收费标准。经国家财政部核准,居民身份证换领的需缴纳工本费20元;居民身份证证件损坏的需缴纳工本费40元。


三、补领居民身份证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申请补领新证。


具体补领事项:


(一)受理部门:由任一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受理。


(二)办理要求:由本人携带如下资料办理:1.户口簿;2.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对于16周岁及以上人员,2年内在本市再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相貌无明显变化的免提交相片回执)。


补领新证后,如找回原居民身份证的,须将原居民身份证交回公安机关。


(三)收费标准:经国家财政部核准,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需缴纳工本费40元。


四、领取居民身份证


已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的,自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四十日内,由本人凭户口簿、收费收据、《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属换领的须交回旧居民身份证、已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根据《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的提示到相应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设有居民身份证发证窗口的派出所)领取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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